鼎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05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2020年2月4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为2020年2月4日,该授
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权日的规定,同
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
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
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0年2月4
日,向34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80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熊伟、余明桂、季小琴
2020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