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2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2020年8月21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3、经2019年2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湖北鼎汇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不
超过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效期叁年;经2020年4月28日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
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等银行申请的合计不超过人民
币7,800万元(包括分别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和美元400万,实际美元担保金额以
实时汇率计价为准)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效期壹年。除此担保外,报告期
内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正常生产经营
的合理资金需要,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 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
为:该定期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
金使用(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超募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熊伟、余明桂、季小琴
2020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