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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邦达:万邦达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4-15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22-027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2 年 3 月 25 日,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11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下午 3:00 在北京市朝阳区五里
桥一街 1 号院非中心 22 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长荣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5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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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68,4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6.1188%(截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 62,089,055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 803,095,760 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41,904,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数的 30.121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3 人,代表股份 48,164,1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5669%。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9,342,3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7497%;反对 726,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25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 52,128,053 股,同
意 51,401,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071%;反对 726,09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6,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88.3207%;反对 726,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2503%;弃权 33,151,7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11.42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 52,128,053 股,同
意 18,250,2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104%;反对 726,09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29%;弃权 33,151,7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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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的 63.59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9,276,3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7269%;反对 726,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2503%;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 52,128,053 股,同
意 51,335,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05%;反对 726,09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29%;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26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9,276,3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7269%;反对 726,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2503%;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 52,128,053 股,同
意 51,335,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05%;反对 726,09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29%;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26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剔除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30 元人民币(含税),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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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该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
回购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在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 289,276,3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7269%;反对 726,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2503%;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 52,128,053 股,同
意 51,335,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05%;反对 726,09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29%;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26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9,276,3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7269%;反对 726,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2503%;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 52,128,053 股,同
意 51,335,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05%;反对 726,09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29%;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26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9,781,3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9010%;反对 221,0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762%;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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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 52,128,053 股,同
意 51,840,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92%;反对 221,09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41%;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266%。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280,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0388%;反对 2,722,1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0.9385%;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2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持股总数为 52,128,053 股,同
意 49,339,8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513%;反对 2,722,17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221%;弃权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266%。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飘扬、苏国建、宁长宇、邓若男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排名不分先后),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王飘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8,746,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54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06,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97.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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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选举苏国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9,604,0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83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663,7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99.1093%。

    3. 选举宁长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0,746,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23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806,5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101.3016%。

    4. 选举邓若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8,746,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54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06,5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97.4649%。

    四位候选人均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均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会
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金生、李琪、李潇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排
名不分先后),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王金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8,746,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54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06,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97.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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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选举李琪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9,389,7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76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449,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98.6982%。

    3. 选举李潇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0,246,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100.06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306,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100.3424%。

    三位候选人均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吕晖、张卉为公司第五届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
工代表监事马骥驰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吕晖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9,746,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88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806,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99.3832%。

    2. 选举张卉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88,746,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 99.54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806,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97.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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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位候选人均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
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吴梦瑶女士、罗思卿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