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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6-10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
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与王飘扬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构成关
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第五届董事第四次会议关于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金生、李琪、李潇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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