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创环保:关于公司收到再审胜诉裁定书的公告2020-06-22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中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0-122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再审胜诉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或“公司”)于近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法院”〕发来的关于马力、陈茂云
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裁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裁定书内容


   (一)马力再审裁定书


    1、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 1468 号
    2、一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4、再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5、案由:合同纠纷
    6、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马力
       被申请人:中创环保


    7、裁定书主要内容:
    再审申请人马力因与被申请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厦
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
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 1324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力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马力不应承担补偿责任。二审
判决认定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审计报告符合双方约定,并将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中创
公司要求马力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和股权减值补偿责任的依据错误。结合案涉《现
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备忘录》的约定,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洛卡公司)在承诺期内各年度盈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应
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2016 年底)由中创公司聘请的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即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如改由其他
审计机构审计,则应经双方认可。中创公司未经马力认可即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北京洛卡公司业绩是否达标,与双方约定不符;且在中创公司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业绩是否达标出具审计意见,马力并未与中
创公司达成重新审计业绩的合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亦缺乏客
观性。二、中创公司恶意触发业绩补偿条款,因其违约行为,马力可以行使先履
行抗辩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并非双方约定的可以作为判断业
绩是否达标的依据;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邹
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齐星电力)债权计提减值应纳入 2017 年年
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创公司的意见和提供的报表出具审计意见,存在
中创公司通过管理层人为调节会计利润的可能;中创公司未按《备忘录》约定的
期限支付现金 4000 万元,严重影响了北京洛卡公司的资金需求;中创公司应先解
除股票锁定期,履行支付股权对价的全部义务,才能向马力主张业绩补偿;中创
公司作为厦门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洛卡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不
向厦门洛卡公司拨款,恶意使厦门洛卡公司拖欠北京洛卡公司工程款,导致北京
洛卡公司经营困难。三、马力在一、二审中均书面申请重新审计北京洛卡公司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重新评估北京洛卡公司股权价值,一、二审法院均未予准许,
导致未能查清本案事实,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中创公司提交意见称,马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其再审申请。一、
马力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一)根据案涉《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关于
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014-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审核报告》、《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减
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股权减值审核报告》),北京洛卡公司未实现
2016 年度业绩承诺、未通过减值测试,马力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二)由希格玛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业绩承诺审核报告》《股权减值审核报告)),对北京洛卡公司
前期差错进行更正,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业绩承诺审核报告》《股权减值
审核报告》真实客观,可以作为认定马力承担补偿责任的依据。二、中创公司并
未不正当触发业绩补偿条款。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绩承诺审核报告》
《股权减值审核报告》符合双方约定;将齐星电力债权减值纳入 2016 年年报符合
会计准则的规定;刘明辉等人被免职不能证明中创公司存在人为调节会计利润的
行为;中创公司已经按约支付 4000 万元,北京洛卡公司业绩未能达标的根本原因
是其对齐星电力的债权无法收回;股票是否解除锁定不会影响北京洛卡公司完成
2016 年业绩承诺;马力没有证据证明中创公司恶意拖欠厦门洛卡公司工程款,导
致北京洛卡公司经营困难。三、本案没有进行重新审计、重新评估的必要,一、
二审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主要涉及马力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一、关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审核报告》《股权减值审核
报告》能否作为马力承担补偿责任的依据问题
    中创公司与马力等人于 2014 年 11 月 17 日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约定:北京洛卡公司应在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各会计年度结束后,
由中创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承诺期内各年度盈利
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北京洛卡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
净利润,马力等人应进行补偿。在承诺期限届满时,中创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如标的股权未通过减值测试,马力等人应按约对中创公司进行补偿。中创公司与
马力等人于 2014 年 9 月 1 日签订的《备忘录》第四条约定:就北京洛卡公司业绩
承诺期内各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和承诺期限届满时《减值
测试报告》,原则上由中创公司届时聘请的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若有变
更,需经双方认可。2016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中创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
北京洛卡公司编制的 2016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核,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针
对齐星电力 2016 年度确认的收入是否满足‘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以及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的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亦
无法确认该事项对贵公司 2016 年财务报表的影响”为由,未对北京洛卡公司财
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2017 年,中创公司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北京洛卡公司 2017 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认为该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该财务报表
对前期差错进行了更正,冲回 2016 年度北京洛卡公司确认的齐星电力收入,同
时计提减值准备。2018 年,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北京洛卡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
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况和承诺期限届满时减值测试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业绩承
诺审核报告》《股权减值审核报告》。中创公司经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北京洛卡公司 2017 年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不违反合同约定。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审核报告》
《股权减值审核报告》显示,北京洛卡公司 2016 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且其 100%
股权需要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北京洛卡公司未实现业
绩承诺、未通过减值测试,马力应按约承担补偿责任,具有事实依据。马力关于
上述审核报告缺乏客观性、审计依据存在重大疏漏的主张,均缺乏证据证实。
    二、关于中创公司是否不正当触发业绩补偿条款,马力可否行使先履行抗辩
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
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前述分析,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审核报告》《股权减值审核报告》可以作
为认定马力承担补偿责任的依据。马力关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
存在中创公司通过管理层人为调节会计利润的可能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备
忘录》约定的中创公司给予北京洛卡公司的 4000 万元资金支持,双方当事人确
认 2016 年底均已到位,且与齐星电力收入确认无关。在案涉《现金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签订后,中创公司依约向马力等履行了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义务,
办理了股权交割手续,马力关于中创公司应先解除股票锁定期,才能向马力主张
业绩补偿义务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马力提及的北京洛卡公司工程款,
亦与齐星电力收入确认无关。马力关于中创公司存在恶意触发业绩补偿条款行
为、其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三、关于一、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如前所述,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北京洛卡公司业绩和资产减值情况符
合双方约定,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审核报告》《股权减值审核
报告》可以作为认定马力承担补偿责任的依据,故二审判决认定北京洛卡公司业
绩无需重新审计,并无不当。案涉《备忘录》并未明确约定聘请评估机构需经双
方协商,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已经希格
玛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并予以采信。二审判决认定北京洛卡公司的资产状况无需进
行重新评估,亦无不当。马力关于一、二审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马力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力的再审申请。


   (二)陈茂云再审裁定书


    1、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 1469 号
    2、一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4、再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5、案由:合同纠纷
    6、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陈茂云
       被申请人:中创环保


    7、裁定书主要内容:


    再审申请人陈茂云因与被申请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
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 1325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茂云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陈茂云不应承担补偿责任。
二审判决认定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符合双方约定,并将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
为中创公司要求陈茂云承担业绩补偿责任和股权减值补偿责任的依据错误。结合
案涉《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备忘录》的约定,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洛卡公司)在承诺期内各年度盈利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应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2016 年底)由中创公司聘请的年度报告审计机
构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如改
由其他审计机构审计,则应经双方认可。中创公司未经陈茂云认可即聘请希格玛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北京洛卡公司业绩是否达标,与双方约定不符;且在中创公司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业绩是否达标出具审计意见,陈茂
云并未与中创公司达成重新审计业绩的合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
见亦缺乏客观性。二、中创公司恶意触发业绩补偿条款,因其违约行为,陈茂云
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并非双方约定的可
以作为判断业绩是否达标的依据;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
有限公司、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齐星电力)债权计提减值应纳
入 2017 年年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创公司的意见和提供的报表出具审计
意见,存在中创公司通过管理层人为调节会计利润的可能;中创公司未按《备忘
录》约定的期限支付现金 4000 万元,严重影响了北京洛卡公司的资金需求;中创
公司应先解除股票锁定期,履行支付股权对价的全部义务,才能向陈茂云主张业
绩补偿;中创公司作为厦门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洛卡公司)的控
股母公司,不向厦门洛卡公司拨款,恶意使厦门洛卡公司拖欠北京洛卡公司工程
款,导致北京洛卡公司经营困难。三、陈茂云在一、二审中均书面申请重新审计
北京洛卡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重新评估北京洛卡公司股权价值,一、二审法
院均未予准许,导致未能查清本案事实,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中创公司提交意见称,陈茂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一、陈茂云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一)根据案涉《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014-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
报告》(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审核报告》、《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100%
股权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股权减值审核报告》),北京洛卡公司
未实现 2016 年度业绩承诺、未通过减值测试,陈茂云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二)
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绩承诺审核报告》《股权减值审核报告)),对北
京洛卡公司前期差错进行更正,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业绩承诺审核报告》
《股权减值审核报告》真实客观,可以作为认定陈茂云承担补偿责任的依据。二、
中创公司并未不正当触发业绩补偿条款。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绩承诺
审核报告》《股权减值审核报告》符合双方约定;将齐星电力债权减值纳入 2016
年年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刘明辉等人被免职不能证明中创公司存在人为调节
会计利润的行为;中创公司已经按约支付 4000 万元,北京洛卡公司业绩未能达标
的根本原因是其对齐星电力的债权无法收回;股票是否解除锁定不会影响北京洛
卡公司完成 2016 年业绩承诺;陈茂云没有证据证明中创公司恶意拖欠厦门洛卡公
司工程款,导致北京洛卡公司经营困难。三、本案没有进行重新审计、重新评估
的必要,一、二审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主要涉及陈茂云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一、关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审核报告》《股权减值审核
报告》能否作为陈茂云承担补偿责任的依据问题
    中创公司与陈茂云等人于 2014 年 11 月 17 日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约定:北京洛卡公司应在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各会计年度结束
后,由中创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承诺期内各年度
盈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北京洛卡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
承诺净利润,陈茂云等人应进行补偿。在承诺期限届满时,中创公司将聘请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
报告》,如标的股权未通过减值测试,陈茂云等人应按约对中创公司进行补偿。
中创公司与陈茂云等人于 2014 年 9 月 1 日签订的《备忘录》第四条约定:就北京
洛卡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和承诺期限
届满时《减值测试报告》,原则上由中创公司届时聘请的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若有变更,需经双方认可。2016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中创公司委托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对北京洛卡公司编制的 2016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核,但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以“针对齐星电力 2016 年度确认的收入是否满足‘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
益很可能流入’以及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的事项,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亦无法确认该事项对贵公司 2016 年财务报表的影响”为由,未对
北京洛卡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2017 年,中创公司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
所作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北京洛卡公司 2017 年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计,认为该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该财务报表对前期差错进行了更正,冲回 2016 年度北京洛卡公司确认的齐
星电力收入,同时计提减值准备。2018 年,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北京洛卡公司
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况和承诺期限届满时减值测试情况进行审
核并出具《业绩承诺审核报告》《股权减值审核报告》。中创公司经公司董事会同
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北京洛卡公
司 2017 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不违反合同约定。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
绩承诺审核报告》《股权减值审核报告》显示,北京洛卡公司 2016 年度未实现业
绩承诺,且其 100%股权需要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北京
洛卡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未通过减值测试,陈茂云应按约承担补偿责任,具有
事实依据。陈茂云关于上述审核报告缺乏客观性、审计依据存在重大疏漏的主张,
均缺乏证据证实。
    二、关于中创公司是否不正当触发业绩补偿条款,陈茂云可否行使先履行抗
辩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
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前述分析,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审核报告》《股权减值审核报告》可以作
为认定陈茂云承担补偿责任的依据。陈茂云关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
意见存在中创公司通过管理层人为调节会计利润的可能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备忘录》约定的中创公司给予北京洛卡公司的 4000 万元资金支持,双方当事
人确认 2016 年底均已到位,且与齐星电力收入确认无关。在案涉《现金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订后,中创公司依约向陈茂云等履行了股权转让对价的支
付义务,办理了股权交割手续,陈茂云关于中创公司应先解除股票锁定期,才能
向陈茂云主张业绩补偿义务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陈茂云提及的北京洛
卡公司工程款,亦与齐星电力收入确认无关。陈茂云关于中创公司存在恶意触发
业绩补偿条款行为、其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三、关于一、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如前所述,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北京洛卡公司业绩和资产减值情况符
合双方约定,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审核报告》《股权减值审核
报告》可以作为认定陈茂云承担补偿责任的依据,故二审判决认定北京洛卡公司
业绩无需重新审计,并无不当。案涉《备忘录》并未明确约定聘请评估机构需经
双方协商,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已经希
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并予以采信。二审判决认定北京洛卡公司的资产状况无需
进行重新评估,亦无不当。陈茂云关于一、二审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陈茂云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茂云的再审申请。


    二、公司说明


    此前,公司已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2018 年 9 月 26 日、2018 年 10 月 12
日、2018 年 10 月 18 日、2018 年 10 月 19 日、2018 年 10 月 29 日、2018 年 11 月
2 日、2018 年 12 月 4 日、2019 年 1 月 3 日、2019 年 1 月 7 日、2019 年 7 月 1 日、
2019 年 7 月 22 日、2020 年 1 月 9 日、2020 年 2 月 20 日、2020 年 4 月 22 日、2020
年 6 月 1 日、2020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前述案
件的相关信息;详见《关于公司起诉刘明辉、彭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6)、
《关于公司起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陈茂云、孙玉萍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234)、《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39)、
《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42)、《关于收到驳回
被告孙玉萍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43)、《关于收到
驳 回 被告 彭娜 管辖 权 异议 之民 事裁 定 书等 法律 文书 的公 告 》( 公告 编号 :
2018-252)、《关于收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55)、《关于
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事宜办理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74)、《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关于收到移
送管辖民事裁定书及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关于收到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100)、《关于收到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4)、《关于收
到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辉等 6 人业绩补偿二审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2)、《关于公司涉诉事项一审判决胜诉及收到刘明辉上诉状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关于收到刘明辉等人再审申请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95)、《关 于公司 涉诉事项 终审判决 胜诉的公 告》( 公告编号:
2020-118)、《关于公司收到再审胜诉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1)。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刊登
的信息为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述案件及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于《关于收到刘
明辉等人再审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2020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62)、2020 年 6 月 1 日披露于《关于公司涉
诉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8)、2020 年 6 月 18 日披露于《关
于公司收到再审胜诉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1)中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前述诉讼系公司与原全资子公司北京洛卡原股东马力及陈茂云关于合同的
纠纷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期利润不产生影响。马力、陈茂云应按照终审判决
履行《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的约定。


    五、关于北京洛卡补偿事项进展情况的说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定期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7 年度股
东大会、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2014-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
减值测试报告的提案》、《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
减值准备之补偿方案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子公司未
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之补偿相关事宜的提案》,并依法对《关于北京洛卡
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及计提减值准备的补偿方案》等文件进行公告
披露。


    至本公告发布前的 2019 年 12 月 4 日,彭娜、孙玉萍补偿股份无偿划转已办
理完成〔详见《关于办理完成彭娜、孙玉萍补偿股份无偿划转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209〕;武瑞召、杨雪、王晓红、毕浩生等 4 人补偿股份的无偿划转亦将尽快
办理。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陈茂云等 6 人补偿股份的无偿
划转正在办理过程中。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2 份。


    特此公告。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