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创环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0-12-08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0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
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1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
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
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
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
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

                                        2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公
司审计督查部应对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
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具体手续,并做好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
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
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
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
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3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
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
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
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
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财务资助,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
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