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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顺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01-21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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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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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

监会公告[2011]3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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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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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认定的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

 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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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

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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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证券事务部统一保存,登记备案

材料自记录之日起(含补充完善)至少保存十年,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中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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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

     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公司进行重大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信息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通过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

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在 2 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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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

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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