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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顺新材: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1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35 号)核准,汕头万顺新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新材”、“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开发行期限 6 年、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9,500,000.00
张,募集资金总额 950,000,000.00 元,并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万顺转债”,债券代码“123012”。万顺新材聘请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万顺新材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募集资金余额为 212,699,816.45 元,保荐机构应对万顺新材募集资金管理与
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2020 年 3 月 18 日万顺新材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9.0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万顺新材聘请民生证
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已指派
苏永法先生、崔勇先生负责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
续督导工作。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剩余持续
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苏永法先生、崔勇先生。
    万顺新材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披露了 2020 年年度报告,本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万顺新材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
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保荐代表人             2020 年 12 月 24 日由高强和扶林更换为苏永法和崔勇
联系电话               010-8512761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057.SZ
注册地址                    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
主要办公地址                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杜成城
董事会秘书                  黄薇
联系电话                    0754-83597700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35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期
限 6 年、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9,500,000.00 张,募集资金总额
950,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 24,450,000.00 元后,已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前汇入公司如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银 行                            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391680100100026855         925,550,000.00
            合 计                                           925,550,000.00

    公司收到的上述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3,895,000.00 元后(包括会
计师费用 450,000.00 元、律师费用 2,900,000.00 元、资信评级费用 250,000.00 元、
发行手续费 95,000.00 元、信息披露费用 200,000.00 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21,655,0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8]第 5-00011 号)验证确认。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内部审计报
告、事前审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和督导。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主要核查和督导内容如下: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
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督导公司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防止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
等承诺事项;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发表
独立核查意见等。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
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
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十、对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万顺新材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 212,699,816.45 元,保荐机构将继续
履行对万顺新材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苏永法            崔勇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