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6-08-02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包括授予
额度、授权日期、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六、公司董事会 7 名董事中,黄楠属于关联董事,需要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此页无正文,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冲(签字):_______________
汤新华(签字):_______________
陈章旺 (签字):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