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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集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19-05-15  

						证券简称:天龙集团    证券代码:300063   公告编号:2019-054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一九年五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龙油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集团”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8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642.70 万股的 3.42%。其中首次授予 2,25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642.70 万股的 3.11%;预留 23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642.70 万股的 0.3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24%。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
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
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含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
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87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
数量将根据本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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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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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
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对首次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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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2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2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7
第十三章     附则....................................................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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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天龙集团、本公司、公司         指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控股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授予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
                                     市之日起算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草案的图表、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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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能够保证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地发展,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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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
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
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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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资格的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
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4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
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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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
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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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8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72,642.70 万股的 3.42%。其中首次授予 2,25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642.70 万股的 3.11%;预留 23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642.70 万股的 0.3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24%。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分配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王娜             副总经理            700.00             28.14%              0.96%

    姚松             副总经理            80.00              3.22%               0.11%

   陈东阳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60.00              2.41%               0.08%

   肖和平            副总经理            60.00              2.41%               0.08%

    梅琴             副总经理            60.00              2.41%               0.08%

    王晶            董事会秘书           60.00              2.41%               0.08%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1,238.00            49.76%              1.70%
            员(合计 38 人)

                 预留                    230.00             9.24%               0.32%

             合计(44 人)              2,488.00           100.00%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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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
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
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
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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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部分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期                                                                 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部分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期                                                                 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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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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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87 元。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45 元的 50%,为每股 1.73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73 元的 50%,为每股 1.87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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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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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
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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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6,600 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7,260 万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6,600 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7,260 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且指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分数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解除限售比例

             80 分以上(含)                          A                        100%

         70 分(含)~80 分(不含)                    B                        80%

         60 分(含)~70 分(不含)                    C                        50%

            60 分(不含)以下                         D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则激励对象当年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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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 或 C,则激励对象当年依照相应比例解除限
售,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D,则激励对象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天龙集团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
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
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
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
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
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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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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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授予价格。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
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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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格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进行计量,每股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计量和核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同时,就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限制性股票各期可解除限
售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
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根据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
数量,计算确定应结转“库存股”及“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的金额;
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
者权益。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
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
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 2019 年 5 月底,预计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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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 摊销的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258.00            3,522.48       1,198.62      1,438.35      689.82       195.69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

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
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
低代理人成本,从而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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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公司全
部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伙同其他主体窃
取公司及子公司的商业机会,实施破坏、转移或侵占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及资源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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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
因、或其它法定、约定的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已获授
且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向激励对象要求返还其标的
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如激励对象拒不返还相关收益,则董事会可采取诉讼或其他合法
方式继续追缴收益。

    (三)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等原
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
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做变更,董事会可决定个人层面考核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或因工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
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激励对象发生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非因工死亡,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其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变更。如不做变更,董事会可决定个人层面考核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否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
的个人所得税。

    (七)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
成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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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
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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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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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并
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
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
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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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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