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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龙集团: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0  

                        证券代码:300063         证券简称:天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0-125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提案;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通知情况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于2020年10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媒体。


    三、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0年11月2日,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于广东省肇庆
市金渡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冯毅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
的董事推举,由董事廖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管、监事以及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见证律师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73,148,35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3.08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2,395,90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2.97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52,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823,4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4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70,9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4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52,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03%。


    五、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 1.00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148,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3,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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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3,148,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3,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
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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