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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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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华晶金刚
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现场会议资料、股东签名册、股东身份资
料及授权委托书、表决票、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郑州华晶金刚
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
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式、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公司董事会
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郑州华晶
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公告了
本次变更后的股东大会会议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点在郑州市新材料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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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园区科学大道 111 号公司荥阳新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进行,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744,781,4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83,4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131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资料及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
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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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
表决:

    1、 审议未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3,512,3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4.6849%;反对 412,852,4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15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未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3,567,0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4.6922%;反对 412,762,2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030%;
弃权 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3、 审议未通过《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3,628,5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4.7005%;反对 412,736,2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9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未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3,476,8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4.6801%;反对 412,887,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1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744,933,9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083%;反对 1,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9%;反对 1,43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6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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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3,502,8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4.6836%;反对 1,52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8%;弃
权 411,333,5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1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96%;反对 1,52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2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未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
债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33,502,8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4.6836%;反对 412,861,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16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96%;反对 1,52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2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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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黄非儿



                                                                       202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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