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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都电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3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
是充分、合理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南都动力、南都销售、华铂科技、武汉南都、
南都鸿芯、南都贸易、华铂新材料、南都华宇、南都国舰、南都能源互联网及南
都华拓等被担保人均为公司控股或全资子公司,该担保事项有利于其生产经营,
同时,控股子公司以其资产作为反担保,公司将对控股子公司在 2021 年度新签
订发生的担保合同收取 1%的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35.50 亿
元,并授权董事、总经理朱保义先生审批在上述时间及额度之内的具体担保事宜
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拟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符合《深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
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审议
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事项
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三、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公司从事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充
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合理规避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原材料采购
及产品销售带来的不利影响,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的目标。我
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
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四、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公司从事套期保
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关于控股子公司为经销商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长兴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南都”)
为经销商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符合长兴南都正常经营需要。在帮助经销商拓宽融
资渠道,提升销售规模的同时,也能促进公司资金回笼,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
扎实做好主营业务。
    2、长兴南都要求经销商提供反担保,并在保前、保时、保后持续监控经销
商的贷款、信用及财务等情况,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不会对长兴南都
及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
    3、长兴南都及公司严格执行了本次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决策程序和
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
保的行为。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事项。
    六、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公司 2019 年度业绩、27 名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均考核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汪祥耀 张建华 薛安克
                                              2021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