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南都电源: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 发[2005]12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等制度,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除了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
保情况,也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
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编制真实、
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
控制提供保证。我们认为《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随着公司规模和业务发
展的需要,内控体系要不断完善,特别是要加强控股子公司的内控管理,并严格
执行公司内控制度。未来需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方面进一步加强。
    三、关于公司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
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20 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比例超过了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
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
根据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及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
化,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主要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年产 1000 万 kVAh 新能源电池项目进行延期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因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而注销/回购注销第二个行权/限售期对应
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九、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拟聘任高秀炳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同意聘任邓朝鹏、谢永标为公司副总经理。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及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通过对拟聘任财务总监高秀炳先生,副总经理邓朝鹏先生、谢永标先生
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高秀炳先生、邓朝鹏先
生、谢永标先生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高秀炳先生、邓朝鹏先生、谢永标先生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汪祥耀 张建华 薛安克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