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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都电源: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21-045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财务总监王莹娇
女士因公司业务调整和工作职责变动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王莹娇女
士仍在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王莹
娇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决定聘任高秀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
任邓朝鹏先生、谢永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聘任期限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
内容详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
   附件:

                               个人简历
    1、高秀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4 年 9 月出生,硕士学历,
注册企业理财师、高级会计师。1996 年-2001 年任杭州南都电源有限公司财务会
计;2002 年-2005 年,任杭州南都电源销售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06 年-2016
年,任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副总监等职务;
2017 年-2020 年,历任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中心总监、财务
管理中心总监、总裁助理及内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高秀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45,400 股,同公司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高秀炳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最近三年也未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2、邓朝鹏先生,1972 年 7 月出生,大学学历,无境外居留权。1997-2002
年,任吉林邮政广告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吉林市移动大客户部副主任;
2002-2019 年,历任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市场办事处主任、大区
经理、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邓朝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000 股,同公司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邓朝鹏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最近三年也未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3、谢永标先生,1981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无境外居留权。2004-2006
年,任双环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2006-2008 年,任贝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08-2020 年,历任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招聘部、绩效管理部、培训部、任职资格部、HRBP 部总经理;自 2020 年加
入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谢永标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同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谢永标先
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最近三年也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相关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