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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04-16  

						证券代码:300070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2019-045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北京碧水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
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19年4月15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部分的简述
    1、2016年4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三期
激励计划》《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期激励计划》
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4月1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三期
激励计划》《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的议案;
    3、2016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三期激
励计划》《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根据碧水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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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后的《第三期激励计划》所涉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19,713,800股,授予价格为7.98元。同时,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
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1日。公司
三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54名激励对象获授19,713,800股限制性股票。
    5、2017年6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
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
案》,认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
已经满足,同意进行解锁。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7年6月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
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
案》,认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
已经满足,公司54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54名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7,885,52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7、2018年7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认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
足,同意进行解锁。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8年7月1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认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
足,公司54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54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锁期的5,914,14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9、2019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第三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未
达到解锁条件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914,140股。根据公司《第三
期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公司实施了现金分红,需对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由于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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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分红部分均由公司代管,公司未实际派发至激励对象,因此本次实际回购价格
仍为授予价格7.98元/股。
    10、2019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第三
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依据、回购
数量及价格等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符合注销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5,914,140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规定,第三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锁期的解锁条件为以2015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前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为计量依据。2015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35,514.18万元,
公司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7,742.05万元,故公司2018年经营业
绩未能达到第三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因此,公
司将回购第三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共
计5,914,14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的0.19%。
    根据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
规定:“(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
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做相应的调整。”以及“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
定:“二(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
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
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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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实施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以
公司届时总股本3,133,686,7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600元人民币
现金;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以公司届时总股
本3,150,510,7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96794元人民币现金。如上
述分红所涉未解锁部分现金分红均分配至激励对象,则回购价格应进行如下调
整: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故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7.98-0.056-0.090=7.834元/股
    由于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涉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
现金分红在本次回购之前均由公司代管,未实际派发,因此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
时,公司向所涉激励对象支付的实际回购价格仍为7.98元/股。
       (三)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价格为7.98元/股,回购股数为5,914,140股,公司
所需回购资金为47,194,837.20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990,484,239     31.44     -5,914,140     984,570,099     31.31
  高管锁定股              962,392,075     30.55              -     962,392,075     30.60
  首发后限售股             22,178,024      0.70              -     22,178,024       0.71
  股权激励限售股            5,914,140      0.19     -5,914,140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160,026,495     68.56              -   2,160,026,495     68.69
三、总股本              3,150,510,734       100     -5,914,140   3,144,596,594       100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化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数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剩 余 股 数 为 0 股 。 公 司 总 股 本 将 减 少 5,914,140 股 , 变 更 为
3,144,596,594股,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实施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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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
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
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已
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914,14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第三期激励计划所
涉限制性股票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等
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符合注销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激励计划中
第三个解锁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914,140 股。
    七、律师意见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均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第三期激励计划》等相关规
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股份注销手续及减资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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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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