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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1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
公允、合理的原则。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
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良好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控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
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
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
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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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
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度能严格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制定的激
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披露的
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本年度的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对此无
异议。
    五、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
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仔细阅读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
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本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5%。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七、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
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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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
机构。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和对相关期间会计报表的调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等相关规定,有助于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
勉尽职。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二个解锁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00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十一、关于调整股东对公司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股东向上市公司的业绩承诺补偿进行调整的事项是基于客观情况做
出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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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股东向上市公司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调整,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为北京格润美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北京格润美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格润美云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15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次日起3年。
    十三、关于为河北正定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河北正定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河北正定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新增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150万元的固定资产借
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15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
务履行期届满。
    十四、关于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
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工


                                   4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900 万元的综合授信
业务提供 51%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519 万元,业务期
限为 21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 2 年。
    十五、关于为西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西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
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西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向招银金融租赁有限
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将公司持有西安碧
源水务有限公司 4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业务期限为 8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
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十六、关于提前终止为阿鲁科尔沁旗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2019年6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阿
鲁科尔沁旗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
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阿鲁科尔沁旗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凯军、王月永、傅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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