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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碧水源: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碧水G1”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3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碧水 G1”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齐致债意字[2021]第 009 号


致: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碧水源公
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为“20碧水
G1”或“本期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与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受托管理人)之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
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
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
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碧水源公司已向本所说明并承诺,其已提供给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要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随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碧水源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海通证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关于召开北京碧水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
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方
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出席人员、参会登记时间、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的登
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采取记名式投票(网络等通
讯方式)进行非现场召开。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委派代表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海
通证券。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止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 点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20 碧水 G1”
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债券持有人。

    2、经本所律师查验,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证券账户数共计 16 户,其中有表决权的共计 16 户,代表有表
决权的债券 2,550,000.00 张,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本金共计 25,500.00 万元,
占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本金总额的 25.50%。占比未超过债券未偿还且有表
决权债券本金的二分之一以上。

    3、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见证律师均参加了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以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经本所律师查验召集人收到表决票,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参与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证券账户中,共有 16 户债
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投出有效票,其中同意该议案的本期债券持有
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15 户,所持有的债券合计 2,450,000.00 张,
占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张数总额的 24.50%,占比未超过债券未偿还且有表决
权债券本金二分之一以上;反对该议案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共计 1 户,所持有的债券合计 100,000.00 张,占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张数总
额的 1.00%;投票弃权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0 户。

    根据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本期债
券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 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出席方可召开,且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超过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总
额且有表决权的 50%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可生效,故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由
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未能实现经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本法律意见书自本所签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
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