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8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公司本次与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基于公
司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保理业务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保理业务有利于拓宽其融资
渠道,加强项目经营建设。同时公司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保理业务
提供担保,有利于本次保理业务的实施。本次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
理业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1
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向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反向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公司本次与中交雄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开展反向保理业务是基于公司
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
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向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申请反向保理业务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与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申请开展反向保理业务是基于公
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提前终止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年3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太原碧
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
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本次终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2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凯军、王月永、傅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