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01-15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21-113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公司”或“华谊嘉信”)经过自查,截至目前累计前十二个月的应披
露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
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孙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关”)就与紫梧
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梧桐”)合同纠纷一案,将紫梧桐
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案尚未开庭。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迪思公关

           被告:紫梧桐

    (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 2018 年签订了《蛋壳公寓网络舆情监测 2018-2019 年度服
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迪思公关履行全部的义务并开具了发票交付
原告,经多次催要,原告未予支付服务款项。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 220882.8 元,并以此为基数,按
照万分之三计算,支付 2019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的违约金
23855.34 元,以上合计 244738.14 元,违约金实际计算至判决书生效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二)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
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好耶数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刘伟、北京迪思
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租赁”)就与北
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好耶数字技
术(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好耶”)、刘伟、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将上述被告诉至北京市第
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于近日审理终结。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文科租赁

         被告:公司、新好耶、刘伟、迪思公关

    (4)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8 月 30 日,文科租赁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公司和新好耶共同签署
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文科租赁自新好耶处购买《新好耶媒介排期系统》
《C-MAX 内容管理系统 VI.0》《MeetingMax 会议管理系统 VI.0》等三部软件作
品的著作权(以下简称租赁物),并出租给公司和新好耶使用,租赁期限三十六
个月,租金分十二期支付,租赁成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双方签署了《著作权转
让合同》,文科租赁支付作品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1.5 亿元,购买新好耶公司完全
享有的软件作品著作权。同日,文化租赁公司与刘伟签署了《保证合同》, 约定
刘伟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公司和新好耶向文科租赁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后文科租赁与迪思公关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迪思公
关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公司和新好耶向文科租赁所负的 全部债务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署后,文科租赁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包括但不
限于支付租赁物的转让费以及将租赁物交给公司和新好耶使用等在内的所有义
务。但公司和新好耶未能按照已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文化
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刘伟和迪思公关也未能依照《保证合同》之约定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华谊嘉信公司和新好耶公司尚欠第 8
期和第 9 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26781250. 00 元。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相应条
款之约定,文科租赁有权要求向公司和新好耶追索未到期租金,即第 10 期、第
11 期、第 12 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51425000 元。因此,公司和新好耶欠付租金
共计 78206250 元。根据文科租赁与公司及新好耶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约
定,公司和新好耶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刘伟和迪思公关作
为保证人亦未能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公司和新好耶向文化租赁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第 8 期租金至第
12 期租金)78206250 元;判令公司和新好耶向文科租赁支付延期支付租金产生
的逾期利息(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自应付租金之日起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判令公司和新好耶向文科租赁支付违约金 7820625 元(以到期未付
租金总额的 10%计算);判令公司和新好耶向文科租赁支付留购价款 100 元; 判
令公司和新好耶向文科租赁支付律师费 405000 元;判令刘伟、迪思公关对上述
第 1 项至第 5 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财产保全保险费 114143.03 元由
公司、新好耶、刘伟、迪思公关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公司、新好耶
公司、刘伟、迪思公关承担。

    4、诉讼进展
    本案已经作出审理结果。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法院于近日作出(2020)京 03 民初 106 号判决,判决如下:

    I. 公司、新好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科租赁支付租金 78206250
元;

    II. 公司、新好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科租赁支付逾期利息(以
2606875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7125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25712500 元为
基数,自 2020 年 2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356250 元为基数,
自 2020 年 5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2535625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8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逾期利息均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
计算,逾期利息总额应扣减 950 万元);

    III. 公司、新好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科租赁支付留购价款 100
元;

    IV. 公司、新好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科租赁支付律师费 405000
元;

    V. 刘伟、迪思公关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被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VI. 刘伟、迪思公关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
权向公司、新好耶追偿;

    VII. 公司、新好耶、刘伟、迪思公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科租赁
支付本案财产保全保险费 114143.03 元;

    VIII. 驳回原告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 5000 元,由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 449454 元,由公司、新好耶、刘伟、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
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三)股民索赔诉讼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由于向公司发起索赔,以下证券投资者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文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案件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于 2019 年 3 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原告(证券投
资者)认为由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造成投资损失,应由公司赔偿。

    (4)原被告及诉讼请求

    原告一:赵莹莹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38807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聂彪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71058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三:付强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461489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四:邵宇平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27262.2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由于以上案件均所涉及的债务债权已经正常计入往年财务报表。相应的违约
金和利息由于尚未执行结束,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根据目前情况,前述诉
讼可能对公司 2020 年度的利润状况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未因前述诉讼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迪思公关起诉书;

    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 03 民初 106 号;

    3、股民起诉书副本。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