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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嘉信: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04-23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       公告编号:2021-131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公司”或“华谊嘉信”)经过自查,截至目前累计前十二个月的应披
露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宏祺广告有限公司合同
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宏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宏祺”)就与公司子公司北京华谊
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信邦”)合同纠纷一案,将华谊信
邦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案已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达成调解。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原告:广州宏祺

           被告:华谊信邦

    (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 2018 年 11 月起签订了《2018-2019 年度 XXXX 篷车项目合
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结束后,华谊信邦尚未结清费用 130 万元。

    3、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费用 130 万元、利息以及律师费 4.5 万元。

    4、诉讼进展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华谊信邦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广州宏祺项目费用 120 万元;

    (2)如华谊信邦未能依约支付,则应付项目费用恢复为 130 万元,广州宏
祺有权就未付款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谊信邦另需支付广
州宏祺利息(以 13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0 月 8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华谊信邦承担。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二)上海宏帆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杭州佰航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杭州佰航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佰航”)就与上海宏帆市
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将被告诉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本案于近日开庭审理。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上海市静安区

    (3)原告:杭州佰航

         被告:上海宏帆

    (4)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3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某项目服务合同。项目结束后,截至 2020
年 8 月,被告尚欠原告服务活动费用及物料费用 631745.49 元。

    3、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应付款。
    4、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作出审理结果。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本案尚未涉及执行情况。

    (三)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辉煌(北京)国际仓储物流
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伽信”)就与辉煌(北
京)国际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物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
判决,将辉煌物流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作
出终审判决。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上诉人:华谊伽信

         被上诉人:辉煌物流

    (4)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华谊伽信因与被上诉人辉煌物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
民法院(2020)京 0105 民初 26792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3、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伽信公司不支付辉煌公司 496000 元,
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辉煌公司承担。

    4、诉讼进展

    本案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暨:

    (1)华谊伽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辉煌公司 496000 元;

    (2)驳回辉煌物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本案尚未涉及执行情况。

    (四)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海伟劳动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员工杨海伟就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将被告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
民法院。本案于 2021 年 3 月 9 日下达《民事调解书》(2021)京 0107 民初 3310
号】。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

    (3)原告:杨海伟

         被告:公司

    (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员工杨海伟以公司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1 月未支付其工资为由,将
公司诉至法院。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原告应付工资 131200 元;判令被告支付劳动补偿
金 42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工资差额及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
58863.7 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本案尚未涉及执行情况。
    (五)股民索赔诉讼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由于向公司发起索赔,以下证券投资者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公司于近期陆续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文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案件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于 2019 年 3 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原告(证券投
资者)认为由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虚假陈述造成投资损失,应由公司赔偿。

    (4)原被告及诉讼请求

    原告一:董艳玲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362724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二:龚文慧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资金利息 1729004.19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三:栾尽晖

    被告:华谊嘉信、刘伟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虚假陈述引起的赔偿款 1092800 元。
II. 判令刘伟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II.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四:王国锋

被告:华谊嘉信、刘伟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虚假陈述引起的赔偿款 1838127 元。

II. 判令刘伟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II.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五:王兆南

被告:华谊嘉信、刘伟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虚假陈述引起的赔偿款 310296 元。

II. 判令刘伟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II.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六:赵龙益

被告:华谊嘉信、刘伟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虚假陈述引起的赔偿款 86596 元。

II. 判令刘伟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II. 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七:钟锡廷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41002.32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八:姜丽晶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246187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九:曾朝辉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28731.40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岳林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86614.08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一:张枝花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54523.63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二:黄可鑑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71485.09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三:曲毅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64808.16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四:何剑威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50741.28 元。

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五:沈明辉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251077.98 元。

I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75.32 元、印花税 251.08 元。

I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六:张静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 271405.31 元。

I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81.42 元、印花税 271.41 元。

III.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十七:张军哲

被告:华谊嘉信

      诉讼请求

I.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32865.20 元。

II.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由于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决定
书》((2021)京 01 破申 82 号),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因此本次披露的诉讼
待执行金额最终对于公司债务的影响须由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判定。目前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因前述诉讼发生重大变化。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京 0105 民初 17393 号】;

    2、杭州佰航《民事起诉状》;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3 民终 3429 号】;

    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京 0107 民初 3310
号】;

    5、股民起诉书副本。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