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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聚环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1-30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 0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5 至 6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具备相应的独

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

计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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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
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八)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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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与其职责相关的调
查。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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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
集、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
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或
两名以上(含两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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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
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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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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