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环保: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2021-01-30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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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2021 年 01 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和《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鼓励独立董事尽职尽责,诚信从事公司重大事项的
决策和审定,确保企业健康运营,根据权、责、利结合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
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从公司领取适当津贴,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时除外。
第四条 津贴原则:独立董事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
等。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90,000 元人民币;以上津贴
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津贴于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当日起次月计算,按季度发放。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借支履职相关
的合理费用。
第七条 除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控股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第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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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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