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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聚环保: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1-01-30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予
         以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序
                 原议事规则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                修订原因
号

     第一条 宗旨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 为规范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事会的运作规程,完善监事会的监 会的运作规程,完善监事会的监督
     督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 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1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补充法规全称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北京三聚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
     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程》(下称“公司章程”),制订 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本规则。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     删减监事会办公室,避
2
                                                                           免上下描述重复
     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
    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       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
    日常事务。                         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意见;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删除监事会职权,避免
3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上下描述重复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提起诉讼;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两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
    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
    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将原规则里的一条内
4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定的决议时;                                                      容拆分成两条
                                     议。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将原规则里的一条内
5              ———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容拆分成两条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
    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 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
6                                                                     删减定期会议的提案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
    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明下列事项:                   列事项:                           删减临时会议的提议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程序
7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 按照法律法规增加内
    客观事由;                     客观事由;                         容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
    限、地点和方式;               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
    日期等。                       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
     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 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
     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 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临时会议的通知。                   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怠 于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报告。监事会主席提议召集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免除该提议
                                        程序,但需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 删减会议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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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 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 持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事召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9                                                                                删减会议通知
     式,提交全体监事。                 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删减会议通知的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10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议期限;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二)事由及议题;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口 头 会 议 通 知 至 少 应 包 括 上 述 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的说明。                        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11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 删减会议召开方式
     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 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
     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以
                                     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 席监事会会议。                         删减会议的召开
12   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 按照法律法规增加内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 容
     告。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
     列席监事会会议。                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
                                     议决议及纪录。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
                                     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监事总数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
13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删减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
     员到会接受质询。                   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14                                                                            删减监事会决议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
     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括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出席情况;
15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 删减会议记录
     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对 有 关 事 项 的 发 言 要 点 和 主 要 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 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16                                                                     删减监事签字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 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
     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决议的内容。                   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
17                                                                     删减决议公告
     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办理。                         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
18   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删减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
     议的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
     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 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和
19   和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 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 删减会议档案的保存
     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 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
     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年以上。                       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 将原规则中的一条内
20   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
                                      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容拆分成多条内容
     时进行修订,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
                                      含义相同。
     会审议批准。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 将原规则中的一条内
21               ———
                                      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 容拆分成多条内容
                                      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将原规则中的一条内
22               ———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 容拆分成多条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将原规则中的一条内
23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容拆分成多条内容
                                      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将原规则中的一条内
24               ———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及修
                                                                          容拆分成多条内容
                                      订。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0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