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5-07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 公告编号:2018-033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于 2018 年 5 月 2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确认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18 年 5 月 7
日以现场投票加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章笠中先生主持,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公司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同意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如下:
1、《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前后对照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召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
集人 1 名。 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
独立董事委员三名,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独立董事委员两名,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
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二条: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三名以上其 第十二条: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两名以上
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 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临
会议。若经三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 时会议。若经两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的,主
人应于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 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
1
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 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主
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 议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
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三名以上其他 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以
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会前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三名以 第十四条:会前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两名以
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 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
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2、《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前后对照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其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
中设召集人 1 名。 其中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担任,
立董事委员 2 名。 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一名。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
职务的,三名以上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者不履行职务的,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可以自
持。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在二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任委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召开临时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委员会会议:
(2)召集人提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3)三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 (2)主任委员提议;
第十八条:三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 (3)两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
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 第十八条: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
员会应予以采纳。 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
委员会应予以采纳。主要资料包括:公司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
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3、《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前后对照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 第三条: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2
人 1 名。 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
立董事委员 3 名。 独立董事委员两名。
第十二条: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三名以上其他 第十一条: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两名以上
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 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
议。若经三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应 临时会议。若经两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的,
于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 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
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 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
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 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
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三名以上其他委员可 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三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 第十三条: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
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 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
员会应予以采纳。 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前后对照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
设召集人 1 名。 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担任,
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3 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两名。主任委员(召集人)
担任。 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作日内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会议:
(二)召集人提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 (二)主任委员提议;
第十八条:三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 (三)两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
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 第十八条: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
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
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修订后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工作细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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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章笠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
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章笠中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同意选举孙新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
长,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孙新军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能,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选
举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任期三年。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具体组成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
选举蔡在法先生、严义先生、孙新军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蔡
在法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战略决策委员会
选举章笠中先生、孙新军先生、张立民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其中章笠中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4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提名委员会
选举严义先生、章笠中先生、蔡在法先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其中严
义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选举张立民先生、严义先生、章笠中先生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其中张立民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上述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简历请详见附件。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章笠中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章笠中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孙新军先生、周燕儿
女士、魏利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述副总经理人员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孙新军先生为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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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48 号
联系电话:0571-28818656
传真:0571-28818665
电子邮箱:sunxinjun@century-cn.com
孙新军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王凛先生为公司财务
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议案》
同意聘任楼翔先生为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楼翔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曾正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48 号
联系电话:0571-28818665
传真:0571-28818665
电子邮箱:zengzheng@century-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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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正女士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宁波三创瑞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快公司智慧医疗创新生态体系的构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企
业价值,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 4,500 万元参与宁波三创瑞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
资扩股项目,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宁波三创瑞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的
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投资宁波三创瑞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036)。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7
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人员简历
(1)章笠中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
历,高级工程师,系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曾获浙江
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一次、二等奖两次,杭州市科技进步一、二等奖三次,第四届
“科技新浙商”等荣誉称号。现为中国卫生信息学会卫生信息标准委员会常委,
医疗物联网与移动医疗学组副组长;中国医院协会信息管理专业委员会(CHIMA)
委员;《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编委兼常务理事。历任杭州师范大学教师,银
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1 年 6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医惠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章笠中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4,601,2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5%,通过
持有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 54.41%股权间接控制公司股份 90,912,61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5%。章笠中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 115,513,81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4.30%。章笠中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2)孙新军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
历。1996 年 4 月至 2011 年 8 月在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浙江国信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浙江国信租赁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11 年 9 月至今任医惠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公司董事,2017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孙新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其持有公司法人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
限公司 2.95%股权,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90,912,612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807,885,334 股股份的 11.25%。孙新军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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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
的情形。
(3)周燕儿女士,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
历,高级工程师。1992 年 8 月至 2010 年 6 月供职于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供职于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2014 年 7 月至今
任医惠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燕儿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其持有公司法人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
限公司 2.85%股权,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90,912,612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807,885,334 股股份的 11.25%。周燕儿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
的情形。
(4)梁健先生,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2006 年 8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配部部长;2010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SBU 负责人;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智能事业部副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任杭州思越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梁健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其持有公司法人股东杭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1.9089%股权,杭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678,712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807,885,334 股股份的 1.32%。梁健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5)张立民先生,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高级律师。1984 年至 1991 年任杭州市法律学校教师,并兼任杭州西湖律师事务
所、杭州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1992 年至 1996 年任浙江志和律师事
务所专职律师;1997 年至 2000 年任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1 年至今
任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5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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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2015 年 6 月至今兼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600776)独立董事。
张立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6)蔡在法先生,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1993 年 8
月至 1997 年 12 月,历任浙江水利厅综合经营公司会计、经理助理、主办会计,
1998 年 1 月至 2005 年 8 月,历任浙江瑞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部门经理,
2005 年 9 月至今,任浙江瑞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董事兼所长。2012 年 5 月至今
兼任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002793)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恒
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34165)独立董事;2015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蔡在法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7)严义先生,196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浙江省有突
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省“151 人才工程”一层次人员(重点资助),全国信
息产业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自 1991 年至今,就职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现任杭
州电子科技大学智能与软件技术研究所所长,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国家级计算机基
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浙江省嵌入式重点实验室(杭电)主任,浙江省重点
科技创新团队(面向行业的嵌入式关键技术)负责人。兼任 PLCopen 国际组织中
国主席,中国计算机学会嵌入式系统专委会常委,中国机电一体化协会常委理事,
浙江省科技厅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组长。2012 年 8 月至今兼任泰瑞机器股份有
限公司(603289)独立董事;2015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严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
10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8)魏利伟先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会计师、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和英国 FCCA。1998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在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贺利氏工业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欣荣医疗有限公司和百慕迪再生医学健康管理集团公司等历任财务经理、财务副
总监、财务总监、集团财务部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等。2018 年 4 月至今,在
公司任职。
魏利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9)王凛先生: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
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2007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历任意嘉机械制造(上
海)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朗盛中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苏州智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 年 6 月至今,任公
司财务负责人。
王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10)楼翔先生,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先后就职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新通国际
合作有限公司。2010 年 5 月至 2016 年 4 月,历任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销服中
心财经经理、内审部负责人。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公司内审部经理;
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2017 年 7 月至今,兼任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楼翔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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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11)曾正女士,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8 年 6 月至 2017 年 8 月,历任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务部经理、
证券事务代表。2017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曾正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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