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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创医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5月)2018-05-07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制度经2018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
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
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召集人)由
独立董事担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在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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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四)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
    第十一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两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
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
责,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在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第十三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主要资料包括:根据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形成的书面材料;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的书面材料等。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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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
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委员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
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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