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5月)2018-05-07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制度经2018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
准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
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
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
名。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一名。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召
集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
任。在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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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
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审议公司战略联盟协议和实施报告;
3.审议公司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告;
4.审议公司市场开发、投融资、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5.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6.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指 2000 万元以上的单笔投资,下同)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
7.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8.审议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的谈判情况报告;
9.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召开临
时委员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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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任委员提议;
(3)两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在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
过。
第十七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
会秘书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 7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
助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
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主要资料包括: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
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委员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
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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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
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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