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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创医惠: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5-21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          公告编号:2020-061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9 日披露了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公司因聘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保荐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
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此,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证券,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证券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滨江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
北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与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保荐
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三家商业银行,

“丙方”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的下属二级支行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9045301040027145,截至 2020 年 4 月 9 日,余额为 2,682,409.15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物联网智慧医疗溯源管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110801013201820123,截至 2020 年 4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128,086.99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医疗大数据应用研发中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71130122000126203,截至 2020 年 4 月 9 日,余额为 2,084.91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峰、马齐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滨江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思创医惠,“乙方”指医惠科技,“丙方”指两家商业银行,
“丁方”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的下属二级支行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9045301040027525,截至 2020 年 4 月 9 日,活期余额为 65,962,777.15

元,结构化存款余额为 19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物联网智慧医
疗溯源管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110801012501852977,截至 2020 年 4 月 9 日,活期余额为 20,416,737.21 元,
结构化存款余额为 4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医疗大数据应用研发

中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峰、马齐玮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
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以下简称“大额支取”)的,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