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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召

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

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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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6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

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

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8 日上午 9:30 如期在河南省开封市

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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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568,453,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904%。经验证,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9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5,324,1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12%。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构成

          重大调整的议案》;

     2.   《关于调整后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的议案》;

     3.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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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议案》;

     5.   《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协议>

          及<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6.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8.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

          的说明的议案》;

     9.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10.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议案》;

     11.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议案》;

     12.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等规定的议案》;

     13.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九条规定的议案》;

     14.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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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的议案》;

     15.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

     16.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与评估报告的议案》;

     17.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8. 《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19.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20. 《关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的议案》;

     2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22. 《关于变更限售承诺履行主体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

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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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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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朱 峰




                                                    _________________

                                                          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