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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01  

                        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易成新能         公告编号:2021-066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7 月 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7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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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安乐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8 人,代
表公司股份 1,519,729,8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239%。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 25 名,
代表公司股份 102,203,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10%。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15,371,98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72.8145%。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公司股份 4,357,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094%。

    8、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及见证律师列席
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0,236,333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3%;反对 1,543,9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9%;弃权 194,4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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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465,6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992%;反对
1,54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06%;弃权 194,4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02%。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因该议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回避表
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补选陈金伟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5,481,296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955,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30%。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朱峰、闵亮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
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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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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