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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11-02  

                        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易成新能         公告编号:2021-109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
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24 号)
和《关于对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5
号),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相关信息,2021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开封炭素收到开封市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政府补助资金
14,530,000 元。你公司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才披露该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
规定。同时,该事项导致你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 14,530,000
元,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确认债务重组产生收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开封炭素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债权人,按照抚顺特钢
重整方案确定的折股比例,开封炭素债权折合抚顺特钢股票 1,019,530 股。2021

                                    1
年 4 月 14 日,开封炭素证券账户实际收到上述股票,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才进
行账务处理,导致你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 8,074,679.21 元,信
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披露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收益信息,2021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
准确。2021 年 6 月,开封炭素在二级市场减持抚顺特钢股票,取得收益为
7,654,775.56 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你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同
时,该事项导致你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 7,654,775.56 元,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
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修正 2021 年半年报中的相关信息,并补充披露临时
报告。同时,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对子公
司的管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在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2、《关于对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

    经查,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相关信息,2021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为易成新能全资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开封炭素收到开封市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的政府补助资金
14,530,000 元。公司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才披露该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
定。同时,该事项导致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 14,530,000 元,违

                                    2
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确认债务重组产生收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开封炭素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债权人,按照抚顺特钢
重整方案确定的折股比例,开封炭素债权折合抚顺特钢股票 1,019,530 股。2021
年 4 月 14 日,开封炭素证券账户实际收到上述股票,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才进
行账务处理,导致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 8,074,679.21 元,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披露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收益信息,2021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
准确。2021 年 6 月,开封炭素在二级市场减持抚顺特钢股票,取得收益为
7,654,775.56 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
该事项导致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少记 7,654,775.56 元,违反《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

    王安乐作为公司董事长、万建民作为公司常务副总裁兼开封炭素董事、杨帆
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常兴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
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安乐、万建民、杨帆、常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对子公司的管控,提高公司
治理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
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及时
修正 2021 年半年报中的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子


                                    3
公司的管控,组织和督促董监高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强化风险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
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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