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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

召开的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

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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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

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4:30 如期在河南省开封

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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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504,440,5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895%。经验证,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11,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均已获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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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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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朱 峰




                                                    _________________

                                                          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