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1-14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取消收购四川省开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0%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取消收购四川开炭 40%股权事项,截至目前,交易双方未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未完成资产交割,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取消收购四川开炭 40%股权事宜。
二、关于为河南易成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本次担保对象河南易成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 51%的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为其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满足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有利于下属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
次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三、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
表决方法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定。本次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事项旨在结合普通
合伙人的投资资源优势、专业投资能力和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优势,助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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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提高资金盈利能力,实现资本增值。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
交易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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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梁 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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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亚兵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4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 克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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