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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3-31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公
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建立、健全和实施状况。

    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
观、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本次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一致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事项。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 2022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2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
提减值准备是本着谨慎性的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
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目前经营环境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从长期发展策略
出发,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增强抵御风险
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严格控制了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也不存在为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没

                                    2
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事项。

    七、关于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关联交易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
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等原因所致,具有其合理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预计 2023 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和定价方法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预计 2023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3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
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子公司的生产发展,解决其日
常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
投资等方面能进行有效控制,其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
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
项的决策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
公司担保的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外担保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同意 2023 年度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 2023 年度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预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系对公司业务的支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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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用,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
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
意 2023 年度向控股股东支付担保费预计暨关联交易事项。

       十、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和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资产池业务,共享
不超过人民币玖亿伍千万元整(9.5 亿元)的资产池额度,可以提升公司资产的
流动性和效益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降低财务成本,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产
利用率。本事项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人民币玖亿伍
千万元整(9.5 亿元)的资产池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将资金存放于关联财务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的事项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不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和安全性,不存在
资金被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未
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
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中国平煤神
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十二、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监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监事津贴方案能严格按照公司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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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符合公司及行业实际,方案的制定和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3 年度董
事薪酬及独立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公司经营利润指标和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及工作目标,制定了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符
合公司的现实状况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关于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十四、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及时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十五、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亚太(集
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
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相关审计的
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
量;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继续聘请该机构为审计机构的决定是根据《公司
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考虑该机构以前的工作情况等前提下做出的,理由充
分,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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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自身发展实际需要和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内外部各种因素后,做出的审慎决策。
相关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终止发行事项。

    十七、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

    十八、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规定;并出于谨慎性考虑对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审核政策的要求,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九、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拟与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南易成新能股份
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条款设置合理,签署上
述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对
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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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

    二十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该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
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
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
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进行更新,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审核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要求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用
                                   7
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有利于保证本次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保
护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
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
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
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页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梁   正                   张亚兵                    吴   克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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