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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信东方: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11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19-034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1日14:30分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牛顿办公区北区11层公司
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宪民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4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年4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11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204,150,7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439%。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4,138,15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415%;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2,666,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均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18 年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已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142,0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7,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142,0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7,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



                                    2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201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142,0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7,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
    本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142,0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7,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
    本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142,0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7,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


                                    3
    本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142,0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7,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
    本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142,0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7,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142,0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57,4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3%。


                                    4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肖霖律师、吴剑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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