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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0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孟楠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
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孟楠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孟楠先生、陈玉琴女士、戴薇女士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具备董事相应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最近三年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董事
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孟楠先生、陈玉琴女士、戴薇女士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吴灵犀先生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吴灵犀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登清、杨文川、李小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