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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世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10  

                                                                 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區粵興三道 6 號南大產學研大廈 B 樓 401
                                           Room401, Block B, No. 6 Yuexing 3rd Road, Shenzhen, China
                                                 Tel.:(86)755 83515488     Fax:(86)755 83515323
                                                                                www.haipaifirm.com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广东创世
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
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就此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刊登于巨潮网站的《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公告”)中,公司董事会
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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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南浦路 152 号深圳市创世
纪机械有限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军先
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代理人共 6 名,均为截至 2022 年 1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 319,822,511 股,
占公司总股数的 20.9530%;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 36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3,971,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915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33,793,66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868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的股份数为 16,584,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65%。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根
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刊登于巨潮网站的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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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孙公司拟开展可转债融资及公司提供相关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332,926,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3%;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8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717,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23%;反对 85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74%;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03%。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 317,209,011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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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14,639,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68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1,933,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88%;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12,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639,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688%;反对 1,933,5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88%;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 317,209,011 股。
    表决情况: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14,651,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412%;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1,933,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88%;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651,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412%;反对 1,933,5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三项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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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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