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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之杰: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11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20-065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9 月 1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0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 AB 座 10A 公司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向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372,791,3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75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370,566,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40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224,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公司

股份 8,375,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2%。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

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789,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73,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五届监事会成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789,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73,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141,2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6%;

反对 65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25,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379%;反对 6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76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750,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40,8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34,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7%;反对 40,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8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102,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1%;

反对 689,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685,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97%;反对 689,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3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750,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40,8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34,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7%;反对 40,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8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750,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40,8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34,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7%;反对 40,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8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102,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1%;

反对 689,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685,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97%;反对 689,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3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750,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反对 40,8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34,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7%;反对 40,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8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