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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之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5月)2022-05-19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
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的两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础。

    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的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