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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芝药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5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14/F,15/F(Unit 07-12)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           CTF Finance Centre
                               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07—12)单元       No 6 Zhujiang East Road
                                                                                         Tianhe District
                                                            邮编:510623
                                                                             510623, Guangzhou, China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康芝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苏妍娴律师、杨雅淋

律师以常年法律顾问身份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投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芝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问题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和记录,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以及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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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ntons.cn




       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了《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公告》”)。《大会公告》的主要内容

包括: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股权登

记日、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联系方式等、备查文件,并附有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大会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星

期三)下午 3:00 召开,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

场会议设在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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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6 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则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0 年 11 月 25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

与《大会公告》会议基本情况中载明的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召集人的资格

    参加现 场会 议投票 的股 东及 股东代 理人共 5 名 ,代表 股份

19,115,8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480%。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78,348,84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6331%。

    上述参与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

验证。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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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4 名(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

管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下同),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

652,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1451%。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5.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

第十次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洪江游主持,符合《公司

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及时间。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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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5 发行数量。


    2.06 限售期。


    2.0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2.08 上市地点。


    2.09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1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3、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议案》。


    7、审议《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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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

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20-061)。

    在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需审议的前述

议案及相关议案内容的查阅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依《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且

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大会公告》的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

议案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

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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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股份

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股份的 9.2510%;

反对 592,500 股,占出 席会 议中 小股 东所 持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股份的 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股份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02 发行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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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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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05 发行数量。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06 限售期。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7,037,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7838%;反对 42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1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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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6148%;反对 42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5.3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0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08 上市地点。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7,037,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7838%;反对 42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1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6148%;反对 42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5.3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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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09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1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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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股份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12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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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7,037,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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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7838%;反对 42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21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4.6148%;反对 42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5.38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1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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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872,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6999%;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3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510%;反对 5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0.74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上述审议事项除议案 10 之外,其他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

案,并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

并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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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并且与《公司章程》不相抵触,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及其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两份交公司留存使用,一份本所留存。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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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芝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卢跃峰                               【苏妍娴】




                                                 【杨雅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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