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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荃银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9  

                        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22-026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相关规
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2021 年度,未发现持股 5%以上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及《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控制对外担保风险。2021 年度,公司
未发生对外担保。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核查
后认为:本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和
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公司对于
2021 年度各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的情形,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
响。
       此外,我们还对报告期公司涉及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化财务公司”)的存贷款金融业务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中化财务公司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经营,稳步发展;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
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控制风险,公司与中化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
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公司与中化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
平合理,不影响资金的独立性、安全性,不存在被中化财务公司及其
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水平、发展
需求、资金支出安排、股本规模等因素,同时兼顾对投资者合理投资
回报的前提下作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和《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
       1、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业务管理需要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满足现阶段发展需要,对公
司经营管理起到了有效控制与监督作用,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
缺陷;
    2、2021 年度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法人治理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运行,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情形;
    3、《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能够遵循专户存放、严格
管理、规范使用、如实披露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
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据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仕华    黄长玲   周萍华   范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