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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银高科: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10-2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荃银高科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与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种集团”)的控
股子公司安徽中种丰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种丰絮”)签署《农作
物种子购销合同》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提高公司品牌影响力,促进小麦种子业务发展,公司拟与中种集团的
控股子公司中种丰絮签署《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购买中种丰絮小麦品种丰德
存麦 12 号,交易金额 585 万元。
    2、中种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22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覃
衡德先生、宋维波先生、杨海泉先生、王玉林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本次公司与中种丰絮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58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 0.43%。因连续 12 个月内公司与中种丰絮及
与其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其他关联人发生的超出关联交易预计累计金额占 最近一
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0.61%(含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根
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
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名称:安徽中种丰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RHM8H8T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界首市陶庙镇界陶路 6 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韩业伟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 年 2 月 28 日
    经营范围:农作物种子的加工、分装、批发、零售;农作物新品种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农副产品、化肥、农业机械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64,500,429.40 元,净利润 2,069,158.83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其总资产为 39,812,426.93 元,净资产为 33,491,814.79
元。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种丰絮控股股东为中种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
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种丰絮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小麦品种丰德存麦 12 号,上述标的资产属于农
业生产资料,其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有关
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协议主体
    需方: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供方:安徽中种丰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主要约定
    (1)需方购买供方小麦品种丰德存麦 12 号,金额 585 万元。
    (2)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①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
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
知供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调运时双方同时取样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
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②对种子质量等提出异议要求检验和鉴定的,由双方共同指定检验、鉴定单
位;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3、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并按合同约定的
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种款,及时收货,并按合同约定时间报告该批种
子的检验结果,逾期视为所供种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
    4、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如种子纯度低于合同约定标准,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双方共同进行田间纯
度鉴定,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5、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若单方违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本合同未履行货款 50%
的违约金,还应承担守约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律师费
等相关费用。供需双方可根据实际数量调整供给量(15%范围内),双方协商签
订补充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返还需方多支付的种子款。
    6、争议的解决
    因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省一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双方认可的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方承担。合同履行
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公司向中种丰絮采购小麦品种,价格是在参考市场同类型品种价格的基础上
经双方协商确定,为正常商业交易价格,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向
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公司品牌影响力,促进小麦种子业务发展。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合
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或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及子公司与中种丰絮及与其受
同一主体控制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9,390.04 万元
(此为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 6.84%。
    八、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中种丰絮签订《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系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
需要,目的是提高公司品牌影响力,促进小麦种子业务发展。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系正常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
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九、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拟与中种丰絮签署《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购买中种丰絮小麦品种丰
德存麦 12 号,交易金额 585 万元,上述合作有利于公司提高品牌影响力,促进
小麦种子业务发展。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
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荃银高科拟与中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中种丰絮
签署《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关联监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贾    梅                          黄   斌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