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05
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22-078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2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98 号公司 319 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张琴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3 名,
代表股份数 119,225,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6%。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数 52,033,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5 名,代表股份数 67,192,40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6%。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
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摘要》。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张琴女士、张从合先生、江三桥先生、高胜
从先生、朱全贵先生、郑满生先生是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合计持股 43,581,110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75,122,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1%;反对票 521,5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75,119,05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反对票 521,55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弃权票 0 股。
此议案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获
通过。
2、审议通过《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张琴女士、张从合先生、江三桥先生、高胜
从先生、朱全贵先生、郑满生先生是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合计持股 43,581,110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75,122,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1%;反对票 521,5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75,119,05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反对票 521,55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弃权票 0 股。
此议案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获
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张琴女士、张从合先生、江三桥先生、高胜
从先生、朱全贵先生、郑满生先生是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合计持股 43,581,110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75,122,80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1%;反对票 521,5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 75,119,05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反对票 521,55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弃权票 0 股。
此议案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获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律师和史山山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