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9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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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111 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信科技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等相关议案。
2021年4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1-026),《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8日下午13:30在中国(安徽)自由
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汽经二路以东长信科技园研发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高前文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至2021年5月18
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512,026,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57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长信科技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长
信科技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长信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长信科技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长信科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长
信科技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长信科技关于2021年度为下属子公
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长信科技2020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长信科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长信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长信科技2020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
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
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情况
1 《长信科技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511,149,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3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86% )、 反 对
70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71%)、弃权 175,600 股(占
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0.0343%)
同意 511,149,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86% )、 反 对
70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2 《长信科技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份总数的 0.1371%)、弃权 175,600 股(占
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0.0343%)
同意 511,149,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86% )、 反 对
《<长信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 70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3
要》 股份总数的 0.1371%)、弃权 175,600 股(占
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0.0343%)
同意 511,317,6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615% )、 反 对
4 《长信科技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0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85%)、弃权 0 股
同意 511,100,7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192% )、 反 对
75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5 《长信科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股份总数的 0.1465%)、弃权 175,600 股(占
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0.0343%)
《长信科技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同意 511,149,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6
价报告》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86% )、 反 对
4
70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71%)、弃权 175,600 股(占
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0.0343%)
同意 111,638,8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长信科技关于 2021 年度为下属子公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8.8951% )、 反 对
7
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13,946,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1049%)、弃权 0 股
同意 511,149,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86% )、 反 对
《长信科技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 70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8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股份总数的 0.1371%)、弃权 175,600 股(占
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0.0343%)
同意 511,324,6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长信科技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629% )、 反 对
9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70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71%)、弃权 0 股
同意 498,012,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长信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2630% )、 反 对
10
修订<公司章程>》 14,013,9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370%)、弃权 0 股
同意 511,149,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86% )、 反 对
70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11 《长信科技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份总数的 0.1371%)、弃权 175,600 股(占
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0.034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5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2021)承义法字第 00111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 鑫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