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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3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
    2、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相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
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决策和协
调能力,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同意聘任陈伟达先生为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
会届满为止。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充确认子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暨与关联方形成共同
投资关系为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芜湖映日科技有限公司(现名为“芜湖映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映日有限”)所处行业并非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公司子公司天津美泰真空技
术有限公司放弃本次股权优先受让权系出于整体发展战略考虑。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子公司对映日有限的持股比例维持不变,公司的合并
报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主营业务及持
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
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事项。




                               独立董事:王宏、刘芳端、王华林、刘正东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