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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信科技:关于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2021-11-25  

                        证券代码:300088          证券简称: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9

债券代码:123022          债券简称:长信转债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金融”)拟以重大资产置
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
克动力”)75.623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在本
次交易中,新力金融拟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持比克动力11.6470%的全部股权。
     2、公司与新力金融控股股东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
集团”)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持有的新力金融
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力集团行使。
     3、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议案》,董事高前文先生系比克动力股东,为
本次交易事项的关联方,高前文先生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4、本事项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涉及关联交易。目前审计评估尚未完
成,交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待最终方案确定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该
事项,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一、概述
     为进一步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力集团对新力金融的控股股东地位,公司
拟与新力集团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进行上述表决权委托,将公司通过
本次交易所持有的新力金融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力集
团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新力金融控股股东新力集团签
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进行上述表决权委托。
       本事项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涉及关联交易。目前审计评估尚未完成,
交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待最终方案确定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                 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金和
注册资本             68,936 万元人民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800 号创新产业园一期 A2-6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5606557264
成立日期             2010 年 08 月 12 日
                     建筑工程、通信工程、信息工程等新型材料研发及销售;先进装备、
                     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信息产品、金
                     属制品的研发及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与销售;煤炭及煤炭制品、焦炭、
                     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材料、金属矿石、金属结构、机械零件、零部
                     件、模具、建筑材料、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通讯设备、稀土功能材料、
经营范围
                     棉麻制品、针纺织品、农副产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通用零部件
                     制造;电力装备生产及售后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农业科技开发、
                     服务与咨询;股权投资及管理、项目投资及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企
                     业管理咨询、投资顾问、财税顾问、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新力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
       乙方: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受托方”)
       (一)表决权委托
       1.甲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将其持
有的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排他、唯一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
接受前述委托,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2.甲方承诺本次交易认购的新力金融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
转让、减持。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所持新力金融股
份上市期满36个月后乙方解除委托之日止。
       3.在上述委托期限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
则和新力金融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如下股东权利:
       (1)召集、召开、主持和出席(包括委派代理人出席)新力金融股东大会;
       (2)根据新力金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名、推荐董事和监事人选;
       (3)向新力金融股东大会提交议案;
       (4)在新力金融股东大会上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5)委托股份根据法律法规和新力金融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应享有的任何其
他表决权。
       4.在委托期限内,如因新力金融实施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委托股
份数增加的,上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不可撤销地依照协议的
约定委托给乙方行使。
       5.双方同意并确认,协议的签署并不影响甲方对委托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
以及因其享有的委托股份所有权而依法享有的委托股份对应的分红权、剩余财产
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知情权利等其他权利。
       (二)委托权利的行使
       1.乙方应在不损害委托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股
份的表决权。
       2.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乙方根据协议的约定行使委托股份
的表决权,无需事先取得甲方同意。但如因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监管需要,甲方应配合出具相关授权文件以实现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目
的。
       3.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转委托给其他
方行使。
       (三)承诺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承诺与保证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协议且已获得有权管理机
构的同意及授权,协议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其合法享有委托股份的所有权,有权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
使。
       2.乙方向甲方承诺与保证,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
协议,协议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四)争议解决
       1.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2.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在一方将该等
争议书面通知其他方的30日内,该争议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
以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协议生效
       协议自以下条件均满足后自动生效:
       1.协议已由双方签署;
       2.本次交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则、章程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议和
批准程序。


       四、本次表决权委托存在的风险
       本次表决权委托在满足协议生效条件后方能生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后续若终止,《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将自动终止,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事项为进一步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力
集团对新力金融的控股股东地位,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不会对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