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 00081 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 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4月23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2-026),《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下午13:30在中国(安徽)自由 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汽经二路以东长信科技园研发大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高前文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至2022年5月16 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525,400,2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02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1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 于2022年度为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为芜湖 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21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非独立董事 辞职及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 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 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情况 3 同意 523,527,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436% ; 反 对 1,7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1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权股份总数的 0.3255%;弃权 16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同意 523,527,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436% ; 反 对 1,7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2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权股份总数的 0.3255%;弃权 16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同意 523,527,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436% ; 反 对 1,71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3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权股份总数的 0.3255%;弃权 16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同意 523,672,7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712% ; 反 对 1,72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4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权股份总数的 0.3288%;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523,049,7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526% ; 反 对 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199,9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187%;弃权 150,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0.0286% 同意 523,519,0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419% ; 反 对 1,73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6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权股份总数的 0.3294%;弃权 150,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同意 507,356,0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6.5656% ; 反 对 《关于 2022 年度为下属子公司、参股 18,044,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7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权股份总数的 3.4344%;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120,914,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7.0147% ; 反 对 18,044,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关于 2022 年度为芜湖长信新型显示 8 权股份总数的 12.9852%;弃权 100 股,占 器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 席会议股 东所持 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关联股东芜湖铁元投资有限公司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 523,527,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436% ; 反 对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1,72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9 情况的专项报告》 权股份总数的 0.3278%;弃权 150,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同意 523,672,9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 10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712% ; 反 对 章程> 的议案》 1,72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5 权股份总数的 0.3287%;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523,677,9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722% ; 反 对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第六届董 1,72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11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权股份总数的 0.3278%;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523,105,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632% ; 反 对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第六届 2,294,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12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权股份总数的 0.4368%;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 523,527,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436% ; 反 对 1,72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13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权股份总数的 0.3278%;弃权 150,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同意 518,324,8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6533% ; 反 对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第六届监事会 7,075,2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14 监事的议案》 权股份总数的 1.3466%;弃权 1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6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此页无正文,为(2022)承义法字第 00081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石立云 张 鑫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