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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通灵: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9-30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2-088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度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或其他业务的需要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3,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为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担保期限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总
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度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二、担保业务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运能”)、
上海工业锅炉(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工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无锡分行”)分别申请了综合授信额度 2,600
万元和 2,000 万元,期限自 2022 年 9 月 6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6 日止。
    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合计 4,6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宁波银行无锡
分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次担保属于已
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
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担保的余额未超过担保总额度。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江苏运能的担保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2、债务人: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债权金额:2,6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
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
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
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
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
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公司为无锡工锅公司的担保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2、债务人:上海工业锅炉(无锡)有限公司
    3、保证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债权金额:2,000 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
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
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
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07,550 万元,
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32.87%,全部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发生的担保,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77,250 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宁波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