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3-01-06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3-004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债务人”)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同意
公司向中国银行南通分行银团(中国银行、江苏银行等)、民生银行南通分行、
南京银行南通分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融资期
限为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份大会召开之
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在上述审批的融资额度范围内,公司于近日向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农村商业银行”)申请 9,8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
期限约为 24 个月。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运能”)、公司控股子公司南通新世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新
世利”)的股东会决议,同意为上述融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分
别与南通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
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季伟
3、设立日期:1993 年 4 月 9 日
4、注册资本:148,916.4214 万元
5、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 135 号
6、经营范围:鼓风机、压缩机、小型高效汽轮机、小型燃气轮机及各类配
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
营);投资、运营新能源电站;新能源发电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
配件、原辅材料、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6,914,512,850.57 6,715,625,312.24
负债总额 3,626,442,887.90 3,425,020,388.8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268,069,389.79 3,272,147,039.05
2022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1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50,783,731.90 1,754,853,936.25
利润总额 11,443,854.15 1,281,344.5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409,620.84 19,863,009.04
8、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新世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1、被保证的债权人主债权发生期限及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自 2022 年 12 月 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止,
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债权额连带保证责
任担保。上述期间仅指债务的发生期限,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各类具体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信用证、出口打包放款、银行/商业承兑
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出口押汇、出口发票融资、
其他业务等。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余额为:(1)本金余额为 9,800 万元人民币;(2)
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依据上述(1)(2)两项所确定的
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为两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各保
证人之间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
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
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主合同循环借款额
度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
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
期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14,375 万元,
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34.95%,全部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发生的担保,其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1,100 万元;
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83,275 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上海运能、南通新世利与南通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上海运能和南通新世利的《股东决议》签字盖章页。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