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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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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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在广东省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吴
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 6 号公司一号会议厅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提案的内容、涉及的事实和数据发表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和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官方网站上公
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
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广东省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
业大道 6 号公司一号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忠先生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1 月 5 日下午 15:00 之间
的任意时间。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222,398,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62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22,072,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59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326,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2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326,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326,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288%。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审议《《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2,3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744%;反对 5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248%;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2.5460%;反对 5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6.9018%;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21%。
表决结果: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许华仁 许华仁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刘鹏
2023 年 1 月 5 日